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