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