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职工违反约定披露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这些违法行为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与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与防范措施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议题。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并进行相关培训。其次,采取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网络安全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此外,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同时,定期审查和更新保密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威胁和技术发展。最后,如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企业应采取多层次、综合性的保护策略与防范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与保密。
结语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培训员工,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签署保密协议限制访问和使用,定期审查更新保密措施,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权益,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取多层次、综合性的保护策略与防范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与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