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劳动仲裁申请书 ,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 立案 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应自收到 申诉书 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这就是 劳动争议仲裁 的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