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用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等确定下来,专门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一个角度看,它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地方劳动争议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司法。
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主要包括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中国大陆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就地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地方司法审判。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把大多数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把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就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承担着难度最大。
美国的劳动争议被明确区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根据争议的性质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解决制度。权利争议大都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处理的机构和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二是设立特殊机构处理权利争议案件,即由国家劳动局按照特别的程序来处理违反公平劳动习惯的案件。
德国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原则上通过劳动法院解决,属劳动裁判权的管辖范围,利益争议则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属行政机关的职责。
德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首先由企业内部设置的企业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自觉履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向劳动法院起诉或提出申诉,分别由劳动法院开始一审程序或由设立在劳动法院内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澳大利亚作为后起的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形成了颇具自我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即采用准司法行政机构模式。澳大利亚建立了适用法律来规定仲裁庭或“工资委员会”,并以它们来解决劳资争议。
澳大利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强制调解制度,即劳动争议案件在申请仲裁或进行审判前,必须要由工业关系委员会的法官对争议双方先行调解,调解是前置程序、必经程序,但调解仅仅限定于事实问题,不包括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