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
1、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寻求争议解决的具体解决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劳动争议的一方是一个单位,一方是单位雇员。因为双方已经有了一定的劳资关系,所以他们有相互理解。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最好先进行协商,就相关争议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并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障碍。但是,协商过程不是处理劳资纠纷的必要程序,协商的关键在于双方自愿,双方可以选择协商也可能因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矛盾太深,无法达成协商。
2、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用人单位的内部,可以设立一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其中,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内部的员工代表、单位代表人以及单位内部的工会代表组成,这些人应当具有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政策、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同时也了解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与协商过程一样,调解过程也是由当事方自愿选择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调解也是需要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如果一方悔改,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之一,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天之内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起诉仲裁裁决就已经生效,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这十五天内另一方没有起诉的,一方不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