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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的差异

2023-09-17 来源:华佗健康网

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区别及联系,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是合同的有效期限,服务期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劳动者不能拒绝履行。签订服务协议应在培训前进行,并明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合同结束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时间,应在服务协议中注明劳动合同期延长至服务期满。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期,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

(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二、联系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吗?

回答:不可以。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二)什么时候签订服务协议?

回答:在派遣劳动者参加培训前就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且就服务期做明确的约定。

(三)签订服务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回答:如果服务期结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结束的时间不一致,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的时间时,要在服务协议中特别注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结语

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是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在接受专项培训后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时,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应注意将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特别是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时间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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