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一、主刑有:1、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3、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4、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