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况:
(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只有具备下列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四)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一、十二种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轻微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快速处理的,需要及时给交警和保险公司打电话,通知取证和评审,已确定双方责任以及赔偿范围。快速处理流程有助于节约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二、交通事故的后果会怎样
交通事故肇事方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违章,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如果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