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