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卖主的身份证
通过检查卖主的身份证可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机动车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2.机动车行驶证
这时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
3.车辆的登记证明
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车都会在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注册,必要的时候可以致电车管所进行核实。
4.机动车来历证明
就是原始的购车发票。
5.机动车号牌
检查有无涂抹更改的痕迹,应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一致。
6.车架号
通常被刻在车辆的仪表板上,应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码保持一致。
7.保险单
只有上了保险的车才有可能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将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8.道路运输证
如果是带有营运性质的车辆,必须检查是否有道路运输证。
9.税费缴讫证明
一定要注意检查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费税的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