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为父母的独生子女时,可以一人独自享受每月2000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独生子女,既包括亲生的独生子女,也包括法律层面的独生子女。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时,就需和自己的兄弟姐妹按照合理的分配方式,分摊每月2000的标注扣除额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能超过1000。也就是说,不管怎么进行分配,一个人最多只能抵扣1000。如果父母有两个孩子,肯定只能每人一千了;如果父母有多个孩子,不管怎么分配,其中一个孩子的分摊额度也不能超过1000。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拓展资料:如果父母有多个孩子,不管怎么分配,其中一个孩子的分摊额度也不能超过1000。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