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这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的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报备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其纠正,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其他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不须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