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深圳管道天然气集中改造期间,为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入户工程,减轻居民负担,由政府、燃气企业承担大部分费用,居民承担少量费用。燃气安装属于出租房屋接入长期使用的配套设施,也是房东向租户提供的出租条件之一,燃气改造费理应由房东自行承担。未经与租户协商同意,房东擅自将该费用转嫁给租户承担是不合理的。房东向租户收取的燃气使用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不得擅自加价。所有符合管道天然气改造条件的城中村实现管道天然气普及率100%。为避免使用瓶装燃气常引发燃爆事故,保障辖区内居民用气生活安全,近年来街道正在积极推进管道天然气入户工程,逐步推广和普及使用管道天然气,得到广大居民业主理解,并配合出资安装管道天然气、购买炉具、开户点火等工作。由于城中村房东管道天然气收费标准如网民存在异议,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