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