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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开发合同汇编 篇6

2024-07-16 来源:华佗健康网

  委托方(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托方(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委托乙方开发 (以下简称“本软件”)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交付文件”指在本软件开发完成后乙方需要交付给甲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件、编译前的源代码、数据库文件、操作手册、产品制作原型图、技术开发文档等。

  第二条 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可以在 A 操作系统下运行的软件,软件需求,app应用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开发细节,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履行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次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软件开发并交付软件和相关文件。乙方可提前交付,并协助甲方进行软件的测试、鉴定工作。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本次项目开发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A 元(大写: A ),甲方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4.1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A 日内支付A元(大写: A );

  4.2 乙方实现软件功能需求,提供功能演示,甲方验收完成后A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A 元(大写:A )。

  4.3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第五条 验收

  乙方完成本软件开发工作后,甲方应在A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逾期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提出的本软件需求及内容不含有反动、黄色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

  (2)按时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逾期支付需负违约责任;

  (3)支付完成所需款项后,即获得本软件的全部所有权;

  (4)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开发成果验收。

  6.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确定的功能需要独立完成软件开发,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执行报告;

  (3)当甲方增加或者修改需求时,乙方有权利增收开发费用,具体数额及开发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4)文件交付后提供 A 个月的免费维护服务,此维护仅包括软件bug的修改及相关代码技术支持。但是甲方未经乙方私自修改代码致使软件运行出问题除外;

  (5)乙方在文件交付后提供1年的免费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确保甲方应用程序访问畅通;

  (6)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将甲方的营业数据及提供的任何资料、项目创意、项目整个文件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 知识产权约定

  7.1 甲方与乙方未结算本合同费用之前,本合同乙方开发的app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源码、程序、文件、文档资料等)所有权和版权属于乙方,甲方对该app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源码、程序、文件、文档资料等)不享有任何权利。

  7.2 甲方将本合同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将app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源码、程序、文件、文档资料等)转让给甲方。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反编译、出售、出租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相关的程序、文件、源码和反编译等。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甲乙双方应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约束,一直有效。

  8.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复制出售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 因项目开发存在技术障碍或者市场障碍,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9.2 任一方想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7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由此引起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每逾期付款一天,应按照乙方开发费用的 A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 乙方未按时交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扣除开发费用的 A %作为补偿,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调试环境支持、需求沟通不明确等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3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妥善履行本协议下任何条款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 A 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甲方、乙方确认,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沟通可采取面谈、电话、传真和电邮的方式,本协议所载的双方联系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双方确认,一经向对方发送电邮,即视为收到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地址所发出的书面文件,自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签收或拒收。

  12.2 甲方指定本协议的联系人为 A ,联系电话:A ;乙方指定本协议的联系人为 A ,联系电话:A 。甲方、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履行本协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均分别代表甲方、乙方。

  12.3 如任一方的联系方式有改变,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3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13.4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13.5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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