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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受伤是总承包单位负责吗

2024-07-07 来源:华佗健康网

工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责任明确,总承包单位不负全责。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受到处罚,同时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新的费用。

法律分析

总承包单位不需要负责的。工人与哪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当由哪个单位负责的,如果是工程款的问题,可以找总承包单位负担承包单位未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拓展延伸

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工人受伤责任上的界定问题

在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人受伤时应由哪个单位负责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一般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对其直接雇佣的工人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们与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着提供工作场所、工资支付等职责。然而,如果工人受伤与总承包单位的过错或疏忽有关,比如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那么总承包单位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和过失,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责任的界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人受伤责任的界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对直接雇佣的工人负主要责任,但若总承包单位存在过错或疏忽,如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违规操作,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各方责任和过失,并依法规和法院判决确定责任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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