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申请前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劳动者也可直接起诉包工头和前用工单位共同赔偿,但需确定劳动关系性质和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关系,应走工伤认定路径;若被认定为民事雇佣关系,可走直接起诉路径。若用工单位违规转包给不合格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1、通过申请由前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与前用工单位之间虽然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根据人社部2013年第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法院2014年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前用工单位对因工伤亡的劳动者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2、直接起诉由包工头与前用工单位共同赔偿
由前用工单位向因工伤亡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在劳动者一方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这一申请的情况下而作出的。那么,劳动者一方是否可以不经这一程序,而以人身损害为诉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与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这里实际上涉及如何看待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即究竟属于无效劳动关系还是民事雇佣关系?以及基于该两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是否属于竞合?
一方面,若将其作为无效劳动关系对待,则一般应走工伤认定之路径;只有在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若将其作为民事雇佣关系对待,则可以走直接起诉的路径。
另一方面,要是基于两者的请求权属于竞合,那么劳动者一方就有权选择是走工伤认定路径还是走民事诉讼路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前用工单位之间虽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前用工单位在工伤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向前用工单位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包工头与前用工单位共同赔偿,涉及到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若将其视为无效劳动关系,则应走工伤认定路径;若将其视为民事雇佣关系,则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的路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