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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小学预防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预案

2024-07-16 来源:华佗健康网

建设小学预防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预案

一、 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首次将“性侵害” 和自然灾害、 校园暴力等一起列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范畴, 要求学校培养中小学生面临突发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 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

二、 目的意义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 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 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 社会影响恶劣, 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 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 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 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

三、 具体工作

(一)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 除了其敬畏教师、 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 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 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教育部于 2008 年 12 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中规定,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 的有关知识; 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 学会保护自己; 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 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 女生月 经初潮及意义、 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 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 初中 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 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高中阶段要了 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 心健康, 避免婚前性行为, 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 上述两个《纲要》 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 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 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 身体自主权、 性侵害的含义, 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 和“不可触碰区域” , 对于“不可触碰区域” , 特别是隐私处, 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 应当拒绝任何触摸; 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 不自在的身体接触, 无论对方是谁, 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 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 那么千万别害怕, 一定要告诉父母、 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 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其次, 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 心健康, 而且也严重触犯了 法律, 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再次, 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 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 例如教育学生, 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 外出、 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 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 不要 独自去异性的宿舍;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 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 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 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 伺机快速逃跑; 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 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 治疗等。

(二) 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 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 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 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 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因此, 要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 权责任法》 等与教师的职业、 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通过法制教育, 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 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 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 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 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 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 道德败坏的产物。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 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 现实中, 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 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 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 鉴于此, 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为参照标准, 强化师德建设, 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 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 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 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 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 往往也是管理松散、 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 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 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 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 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 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为防止校园性侵害案件发生, 对全体教师作

以下规定:

1、 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 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 只能在教室、 会议室、 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 且不得关闭房门;

4、 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 教师不得在教室、 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四) 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 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并本着对学生、 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 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 保护现场, 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以往, 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 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 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 , 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 而是极力瞒报、 缓报, 或者消极等待、 听之任之, 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 与学校无关。 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须知,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 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 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2、 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 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 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 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 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此外, 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 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 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 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 在心理上、 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 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 恢复正常生活。总之, 只有全社会都意识到性骚扰和性侵害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且都执法守法, 我们才可能给孩子们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让他们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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