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承包经营权转包与转让的区别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转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转包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流转和租赁的区别
流转包括租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上述规定,流转和租赁的区别是,租赁只是流转的一种,土地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其余方式。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余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