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在自己选择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并填写相应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当资料齐全并符合诊断的要求时,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在规定时间内,得出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可以在自己选择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并填写相应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后,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交诊断所需资料,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资料;(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当资料齐全并符合诊断的要求时,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在规定时间内,得出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发生用人单位内,应当立即向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同时,《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备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审核资料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职业病诊断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共同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和健康。
结语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诊断所需的资料,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时,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得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