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希望在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做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