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公开审理吗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问题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说补充:一是明确了未满十六岁、十八岁是指开庭审理时的年龄:二是增加了对开庭时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的批准程序,并限定了公开的程度。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以审理时是否满十六周岁为界实行区别对待,十六岁以下的绝对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但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审理不公开、保密。
(一)审理不公开原则: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新闻媒体报道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
1.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未成年不起诉的是指案发(犯罪)时未成年。
(2)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指的是开庭(审判)时未成年。
2.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4.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5.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6.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
7.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未违反审判公开原则,这只是在不公开审理之后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保密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1.涉案未成年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证人等。
2.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3.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
4.保密原则除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同样适用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