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第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