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自己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备案并不影响有关组织的权益,却是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如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有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备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很明显备案不是抽象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备案不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所以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