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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2024-06-26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暂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采取“因事设岗、因岗定编、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单位部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岗位设置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部门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目前管理岗位分设有:七级职员(正科)、八级职员(副科)、九级职员(科员),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备案;专业技术岗位分设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经人事部门考试认定;工勤技能岗位分设有:技帅、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经人事部门考试认定。临时聘用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勤人员。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新聘用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编制用人招聘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而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结束后,按照人事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正式聘用。

第九条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唯才是举。各部门

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定各自工作人员需要数量,报中心批准后,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由人事部门招聘,工勤岗位人员按照设定标准自行招录,人事部门负责对拟进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并备案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干部聘用按所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和组织部门规定的干部任用考核办法、考核程序执行。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等由场馆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编内人员:

(一)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四)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

(一)新进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按程序办理手续。

(二)试用期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工作总结和聘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后,送中心领导研究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建立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台账。

(三)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工作一年以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签订3年至5年期聘用合同。工勤人员只在中心人事部门统一备案,原则上不签定聘用合同。

(四)解聘合同参照编内人员执行。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九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第二十三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一)在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原则上实行按岗位定薪。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工作两年后,从中择优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交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年递增,每年递增30、40、50、60不等,参照当地物价上涨指数确定;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工资待遇2500元,部门副职工资待遇2300元,办事员工资待遇20__元,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20__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待遇不低于社会同类标准;工勤人员工资待遇为1500元。各部门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核定总量。

(三)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在不突破总量的范围内做出调整。临时工作人员效益工资根据部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本人贡献大小,由部门上报,中心统一研究后,拿出超收部分的20%作为效益工资发放,一般在每年年底由财务部统一核算发放,其它部分作为场馆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经营单位根据部门情况,可自行安排人员调休,并报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负有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对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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