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最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者,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