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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挪用资金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和非法占有目的。挪用资金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盗窃罪则没有特殊身份要求。挪用资金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挪用,而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可以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或按照汇率进行折算,或根据实际数量推算。如果嫌疑人拒不承认盗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定罪量刑,但不会强行判刑并加重罪行。

法律分析

一、挪用资金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挪用资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盗窃不要求特殊身份,一般主体即可构成,挪用资金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挪用,而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如何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嫌疑人已经抓获,嫌疑人拒不承认盗其赃物,如果有其他证据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如果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法院可以依据证据定罪量刑。不认罪说明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不会强行判刑并加重罪行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挪用资金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挪用资金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盗窃罪不要求特殊身份;二是挪用资金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挪用,而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可以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或按照相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或根据实际数量或推算方式计算。对于拒不承认盗窃行为的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定罪量刑,不会强行判刑并加重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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