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取遗失物的费用是合理的。收件人有偿还费用、报酬和留置权的权利,但收件人恶意侵占遗失物的权利会消失。
1、费用偿还请求权,收件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收件人要求返还;
2、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向拾取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收件人局部支付收件人,保管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或者承诺给收件人的报酬的,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4、由于拾取人恶意侵占遗失物,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将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