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该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税费及税费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管的租金收取凭证。没有合法的收租凭证,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应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缴纳房产税,缴纳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相关税法及镇法正34 (9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
第四条租赁期内房屋的修缮和装修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该物业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对新的业主继续有效,无需另行约定;
2.甲方应在出售房屋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方交换场地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甲方应承担人民币赔偿责任。
2.如果一方未能履行第四条约定的相关条款,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
3.乙方未支付租金的,应按日租金的x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的经济索赔应在本合同项下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豁免条件
1.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对因市政建设导致的租赁房屋拆迁或重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多退少付。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经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