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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2020-03-26 来源:华佗健康网

  合同号:

  术语释义:

  1、出租方:指中汽租赁(海南)有限公司,即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您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三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您应赔偿1500人民币。

  12、您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0#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如每少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1000元的费用,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30天计。

  17、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8、本《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出租方:中汽租赁(海南)有限公司     承租方:        担保方: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住 址:                 住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盖 章:                  盖 章:        盖 章: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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