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方:上虞市联丰寺
代表人:释记鑫 (以下简称甲方)
捐赠方:
王铭铭 (以下简称乙方)
善男王铭铭自愿向上虞市联丰寺捐资建设房屋为宏扬佛教、孝女文化使用,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概况:
上虞市联丰寺位于上虞寺湖岙孝女曹娥故地,系我国宗教协会指点并注册的佛学文化宏扬地,同时亦为虞舜孝女文化的发源地。善男王铭铭自愿出资邻近捐建孝女庄园,为宏扬佛学、孝女文化,倡导国粹、引人向善所用。
二、捐建形式及资金来源:
1、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出资人民币250万元,用以按甲方意愿建设孝女农庄(暂定名),农庄如愿建成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不得另行将所有权出让
使用、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任何方式进行宏扬佛学或发扬孝女文化,但不能做其它用途,否则双方有权制止。
4、双方同意,上述农庄无论由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管理人无论是否用于营利活动,农庄房屋的维护、修缮、水电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使用、管理承担,不得以联丰寺为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联丰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双方同意,上述农庄无论由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进行使用和管理,均不能以任何名义私自开展募捐或者类似募捐的名义获利。如宗教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在获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征用农庄开展上述活动的,所得善款均由征用单位统一管理或交由联丰寺,使用、管理人不得以包括场地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任何名义私扣善款。
6、双方同意,上述农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20年内,使用、管理人经营得当,产生利润的可以自行支调度配,但广大施主自愿捐赠的款项应将由联丰寺管理,20年后所有获利均应当全额交由联丰寺或宗教协会管理。
7、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为或其它原因致使上述农庄迁移或灭失的,所获相应补偿15年内由乙方享有,15年以上20年以下则双方共享,20年以上则由甲方享有。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内容)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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