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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2024-06-03 来源:华佗健康网
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月内,必须接受政治、业务、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2.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

3.经复查,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5.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

治疗。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招生院(系、部)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第一学年末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者还需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合格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持研究生证到培养单位注册,培养单位于开学一周内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注册后擅自离开学校(培养单位)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培养单位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考核成绩报研究生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参照《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课程与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自查,民主评议、导师鉴定和研究生处综合考察的形式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项评先评优的评定及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无故旷考或考试舞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在其成绩表中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取消其硕士学位。两年以内考上博士,或所发表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新乡医学院为第一单位)被SCI收录,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导师。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导师:

1.校内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

2.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3.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我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我省及拟转入的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其材料包括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经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和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同一一级学科内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的双方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教育厅审批办理。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变更导师经原导师和拟任导师同意后,由相关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3.正在休学的研究生; 4.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休学:

1.一学期内事假或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3.在校研究生怀孕者,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4.其他某种特殊原因,经调查核实确需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均需填写《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处、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任何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休学以1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1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应填写《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因病休学者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已康复后,由导师、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累计超过1年仍未恢复健康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征得其定向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十条 必修课程考试达不到70分者为不合格,不再进行补考,可有两次重修的机会。第二次重修的课程仍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处报送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新乡医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处要作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状况等万面。

第四十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

论文评阅未通过者,研究生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延迟半年(但不超过1年)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组织答辩。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等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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