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石公租房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不准”禁止行为
1.已年满55周岁(男)、50周岁(女)或未满16周岁的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羊角风、慢性肝炎、精神病或智力障碍等疾病或身体缺陷的人员,不准在本项目工作。
2.新入场或变换工种工人,未完善相应安全教育和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且特种作业人员未执相应特种作业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酒后、疲劳、吸烟、穿拖鞋、穿高跟鞋、赤膊、未佩戴安全帽和工作牌,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凡各作业层外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高度1.5米以上、临边及洞口无严密防护,不准进行该作业层施工。
5.凡临边、临空作业高度超过2.0米,操作人员未拴好安全带等安全保护设施, 不准在该处进行作业。
6.本工程临电设施、机械设备实行“定人、定机(箱)、定岗”的三定制度,不准非该责任岗人员擅自操作。
7.型钢工具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合格,不准擅自起吊、安装、使用。
8.未征得项目部栋号长(施工员)或安全员同意,不准任意移动或拆除现场安全设施,确有需要进行移动或拆除的,在该施工工序完成后立即进行安全设施的规范性恢复。
9.作业现场须工完场地清,物料须分类堆码整齐并挂好物质标识牌,不准临边堆放物料或高空抛物。
10.现场须脚不粘泥、目见无尘,不准任意排放污水、遗弃固体废弃物和焚烧各种物料。
制定人: 审批人:
责任人:
中建五局三公司界石公租项目部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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