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 解读
讲课人:雁山派出所教导员 陆少兄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 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 守法公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 (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 , 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 , 联合制定了《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 , 自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这项工作对 大家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为帮助司法所人员全面准确理解 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 , 特别是实际工作中结合《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情况,给 大家讲解或者说是谈些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 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 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 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 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 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 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 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
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 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 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 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 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 针对性的监管、 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 适时予以调整。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 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 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 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 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 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 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旗 ,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 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 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市、区、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 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 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 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 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 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 务, 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 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 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 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 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
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 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 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 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 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 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 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 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 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 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
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 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 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 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 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 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 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 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 布执行期满, 解除管制; 对宣告缓刑的, 宣布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 罚执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 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 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以上讲的这些内容,在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 我希望,各司法所只要落实好专人,今后加强培训和沟通, 一定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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