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西省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履行合同和协助支付资金;及时结算记账;根据要求上报政府采购报表及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应全部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各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决定的内容主要是:
(一)对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三)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申报及调整;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及实施报批;做好采购过程中系统操作的配合工作;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收集、管理采购项目的信息资料、档案;编制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等。
(四)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学校根据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货物及服务等采购内容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包括基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工作由基建处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修缮工程以及配套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主要包括小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后勤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计算机及网络通讯等电子设备等项目由信息中心管理,负责计算机及网络通讯等电子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实验实训设备等项目由系部管理,负责有关设备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定点采购项目及协议供货项目由使用部门管理。
未列入上述管理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政策。
(二)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过采购需求论证,合理制定学校归口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归口项目的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三)采购项目实施的申请及采购方式的建议。
(四)负责编制、审核招标文件,组织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五)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品目、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采购时间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同一品目项下的采购项目应当汇总编报。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
需要批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标明。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在1个月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经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并不予支付采购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均需经过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后方能进入政府采购程序。重大或重要项目应通过必要的立项审批程序,具有明确的技术参数、规格和数量或施工图纸,有经费来源或预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四条 对于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主管预算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不小于2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8-2019年数额标准为不小于200万元,数额标准随政策的变化而变化)。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或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归口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并申请提交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由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请材料报主管预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有关的红头文件等依据并申请提交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由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请材料报主管预算单位,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须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按《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精神,须进行预结算评审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先进行投资评审,再根据评审价格申报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过批复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除江西省机电设备代理公司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包含的内容: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采购代理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事项内开展采购活动。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费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成本,场地费用、专家评审劳务费等。采购代理费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平等协商确定,且在信息公告中公开。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谈判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具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加以标注。资格条件及未标注的条款不得在谈判中变动。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细化具体内容,不得减少《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规定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准确的设定商务条件,商务条件包括合同生效条件、履约保证金条款、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合同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支付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违约和索赔条款、专利、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要求,仲裁、诉讼条款等内容。对于合同复杂、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供应商的报价必须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以及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设定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在评审因素中反映的采购需求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评审委员会或询价小组不得在评审或询价过程中修改合同条款。
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应当编制合同草案。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根据谈判、磋商情况调整合同草案条款。成交结果确定后,不得再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当天从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异地评审项目可提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拟采用选择性抽取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的,应当提前三日报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同意。
因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归口管理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归口管理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对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随备案文件一同存档。
第三十四条 因采购任务取消导致废标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再次采购同一品目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验收后退还。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七章 合同管理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中公示。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内容可以做遮盖处理,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等不得作为涉密条款。
第三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对各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逐项验收,不得缺漏,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活动档案管理制度,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含录音录像资料)移交归口管理部门保管,副本留存。项目完成后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提供一份完整的材料备案。
第三十九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归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授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如国家及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府采购办法,从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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