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基建及5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有计划地结合医院建设发展实际合理安排。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工程项目应经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重大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须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立项。严防基建、维修工程随意行为发生。
二、凡需设计的基建工程(含改造工程)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按最佳方案进行设计,并按设计图作出初步概算。
三、普通维修工程,由分管院领导及后勤部门负责人负责选择落实施工队伍,报院长同意后实施;凡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选择工程队伍,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实施。
四、基建、维修工程所使用的基建材料由施工方采购者,必须经医院基建管理人员检验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其价格必须控制在市场价格最低标准。
五、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严格按设计施工方案和有关施工规定,随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不合格工程需返工的应及返工,严防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按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严格工程验收。普通维修工程验收,必须有分管领导亲自参加,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有院长和相关领导及职
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在县工程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参与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无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的工程项目,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
七、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按合同,经审核后方能办理结算手续。凡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必须有基建工程结算审计事务所审核签发的文件依据方能结算付款,未履行结算审核程序付款或多付工程款项,概由当事人负责。
八、医院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坚持优质价谦的原则,确需提高标准或档次,必须经院办公会集体审核,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及用材规定,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按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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