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
供应商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供应商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会员在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行为,保障交易所业务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会员是指经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供应商会员资格,在交易所开设供应商会员账户的企业法人。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指定交割商品应当为供应商会员生产的或交易所认定品牌和规格的符合交易所交易品种要求的标准合格商品;非交易所供应商会员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及交易所未认定品牌和规格的商品,不能作为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指定交割商品。
第三条 供应商会员应与交易所签订《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供应商会员入市协议》并办理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供应商会员资格的企业可以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相关活动。
第四条 申请成为供应商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为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生产厂家,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且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具备一定的上市交易品种商品的生产能力,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三) 遵守本管理办法和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供应商会员必须向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书面的《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供应商申请表》; (二) 申请企业的生产状况、产品质量、资产状况证明; (三) 承担现货交易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 (四)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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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 供应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通过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 (二)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割服务;
(四)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五)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交易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二) 对供应商会员账户和交易密码的管理负全部责任,并对使用供应商会员账户和交易密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 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服从交易所制定的交割申报限额制度;
(五) 作为交易所指定的上市交易品种提供方,供应商会员在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应符合上市交易品种具体订购合同规定。
(六) 对交割的商品质量负全责,并承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商品质量义务不以供应商会员资格的变更或撤销而变更或撤销。
(七)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 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九)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 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十一)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入会培训咨询服务费 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会员年管理费 万元/年。(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交易所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十二)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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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八条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有权依据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对供应商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供应商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撤销其供应商会员资格: (一) 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二) 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三) 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供应商会员在组织结构、资金、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通报。
第十一条 兼并供应商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供应商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供应商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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