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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生管理规定》

2024-02-05 来源:华佗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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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生管理规定》

车辆清洁是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乘坐干净整洁的车辆是乘客乘车的需求,搞好车辆卫生是司售人员的职责。为加强车辆卫生管理,分公司特制定《车辆卫生管理规定》。

一、车辆整洁的内容及标准

车辆整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整”,指车厢内的服务设施齐全;二是“洁”,指车厢内外干净。

(一)整

1、玻璃破损率;

2、座椅损坏率;

3、扶手不松动;

4、“三牌”齐全(路牌、腰牌、尾牌);

5、车厢内标明老、幼、病、残、孕专座;

6、天窗开启灵活。

(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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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身无泥点。

6、座椅无尘土。

2、玻璃无污痕。

7、轮胎无积泥。

3、外顶无泥道。

8、脚踏板无积物。

4、地板无积土。

9、驾仓无杂物。

5、车门无油泥。

10、废票不乱仍。

二、车辆整洁检查考核的方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方法,即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对车队,车队对各车组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明查,主要目的是发动群众,造成声势,这是完成特定的政治任务或特殊要求动员群众搞清洁。另一种是抽查,是逐级常规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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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规考核的方法,即总公司每月对分公司要抽查一次,分公司每周对车队要考核一次,各车队每日对各车组要检查一次。根据管理规定,列为逐级考核统计资料,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作为逐级考核的奖惩依据。凡运营车辆清洁达不到“四净”(车身、玻璃、地板、轮胎)重点考核项目视为脏车,要严格执行脏车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投入运营。

3、车辆清洁按车次合格率考核。运营车辆、停站车辆在检查中清洁有两项不合格的视该车为不合格车次。

三、检查标准

1、车皮

车身面积三分之一有泥点或雨、雪后四小时(路面已干)没有清刷车辆的,视为不合格

2、玻璃

车窗玻璃不明亮,有污迹的视为不合格。

3、地板

2地板积泥杂物较多的视为不合格。

4、坐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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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浮土或陈旧污垢的视为不合格。

5、踏板

积土杂物较多的视为不合格。

6、外顶

有明显污垢的视为不合格。

7、车门

车门内外有油泥或明显污迹的视为不合格。

8、轮胎

有明显油污或陈旧积泥的视为不合格。

9、驾仓

有陈旧油污或杂物较多的视为不合格。

10、废票

没有废票筒或废票筒已满不清理的,或向车外扔废票根的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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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清洁的管理

1、车队要为车组配备随车携带的清洁工具,属于易耗品的需定期补充发放。

2、车队要有固定的专用清洁工具,并由专人管理,为车队集中清洗车辆时使用。

3、车组人员每天在出车前和收车后,都要清扫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清洁合格,杜绝脏车上路。

4、雨雪天过后,确保四小时内达到车皮、玻璃干净,线路路段尚有积水的,在八小时内达到车皮、玻璃干净。

五、不合格车辆处理办法

有此情况一次扣一分。在车辆清洁检查中车皮、玻璃、地板、外顶、脚踏板、座椅、车门、轮胎、驾仓、乱扔废票单项不合格的。

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分公司服务协调部

七、执行日期

《车辆卫生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车辆卫生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Оxx年x月x日

第二篇: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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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xx]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发,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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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和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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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定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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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维修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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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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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车辆卫生管理规定捷运巴士卫生管理及考核规定

1、由班长(调度)负责组织当日早班驾驶员对车辆内地面、椅背袋、驾驶室的清洁、清扫工作,并及时清倒垃圾篓内的垃圾,班长(调度)负责监督检查车辆、休息室的卫生区域,保持整洁卫生,未督促到位的每次扣5分。

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保持车辆外观干净(下雨天除外),要求脚踏板无积物、车内地板无积土垃圾、驾室内无杂物、车门无油泥。部门每月对车队不定期抽查,每周对车队定期考核一次,车队各班长每日对各车组要自检一次,不符合要求的,班长负责督促当班驾驶员整改,当班驾驶员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除当班驾驶员5分,班长督促不到位的,每次扣除10分。

第四篇: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特制定本规定。2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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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调度、费用控制及驾驶人、车辆管理。财务部: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审核。用车部门:负责用车申请的提出。3管理程序3.1用车范围

3.1.1集团管理部门经理(研发中心副总)及特级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和外协人员公务用车。

3.1.2财务部门出纳去银行存取较大数额现金。

3.1.3需接送的业务单位重要客人。

3.1.4因生产经营工作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的用车。

3.2车辆调度

3.2.1所有用于公务的高管车辆需在车辆调度员处登记,对于可调度的车辆每日进行标记,以便调度。

3.2.2各部门内部公务及客户接送用车等,一般安排本部门高管车辆,确因车辆调派不够用,经用车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调用公司公务车辆或高管值班车辆。

3.2.3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如工伤事故等)需用车时,现场有车人员应听从调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

3.2.4高管出差离开车辆所在地时,须将车钥匙留至车辆调度员处备用,车辆调度员须据实记录使用情况,不得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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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各区域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高管车辆轮流值班表》,并于每月底在oa公布;当月车辆使用情况汇总表于次月初公布。值班车辆有换车等情况须提前告知车辆调度员。

3.2.6遇公司大型活动或重要接待时,所有车辆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各车辆使用及管理部门须无条件配合。

3.2.7车辆驾驶员应按调度员安排出车,严禁私自出车,特殊情况下公司领导临时直接派车,驾驶员须及时告知调度员,以免出现调车混乱。

3.2.8禁止公车私用、私事公报、跨级别用车等违规操作。车辆管理部门及各部门职责人严格规范签批车辆的使用范围,所有记录据实填报。运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查验。

3.3用车申请及派车程序

3.3.1总经理及以上高管公务用车可直接安排,其余人员应根据用车流程提出申请方可用车,车辆调度员进行车辆调度并进行台账登记。

3.3.2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子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特殊情况口头或电话申请,事后3日内须补单。高管自驾车出差,按照出差审批程序由相关审批人审批。

3.3.3各区域内因业务或紧急情况需要短距离用车(漳州区域为东山县内及云霄动车站;其他区域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由用车人报子公司、部门总经理同意后,由车辆调度员直接进行车辆调度并进行台账登记,事后补填《用车申请审批表》。

3.3.4车辆调度员根据通过审批的《用车申请审批表》填写纸质版《出车单》交予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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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门卫检验后方能放行。驾驶员出行回来后填写里程数、油耗,车辆调度员复核确认。《出车单》补单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周。

3.3.5因车辆紧张,需调用私家车的,由车辆调度员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报集团办公室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调用,借用期间违章、事故等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3.6因工作特殊情况,需借用公司车辆自行驾驶的,由车辆调度员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报集团办公室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调用,借用期间违章、事故等产生的费用由驾车人按相关规定参与承担。

3.3.7因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跨公司借调用车的,由车辆调度员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经调入与调出公司总经理核批后方能调用,借用期间违章、事故等产生的费用由借入公司承担。

3.4车辆费用管理

3.4.1各区域应设置兼职车辆管理技术员,由技术较高、工作负责的驾驶员担任,负责车辆维修的技术鉴定工作。

3.4.2车辆进行修理、年检和保养前由车辆调度员填写《行政车辆请修表》,注明请修事项及费用标准,经车辆管理技术员鉴定、总经办(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集团办公室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选择到定点维修店维修或按采购程序办理。特殊紧急情况下由总经办(人事行政部)经理报主管领导后先行就近选择维修店维修,事后三天内予以补单。车辆管理员须做好车辆维修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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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公务报销出车路桥费、停车费、各项补贴、修理费等,应据实填写;油卡实行定车定卡,报销单须经调度员和车辆主管部门领导、财务审核(高管车辆由车属领导审核),报子公司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审批。

3.4.4高管车辆根据《用车申请审批单》及《出车单》,由驾驶员据实填写行驶总里程、用车事由等各项目,路桥费、杂项费用等实报实销,油耗(含胎耗)凭加油发票按标准报销(私用可参照执行)。

3.4.5驾驶员出车误餐补贴按一天(24小时)50元包干,6小时内如耽误中餐或晚餐时间按25元报销。6小时-12小时如误到中餐、晚餐,每餐按25元标准报销,6小时-12小时如没误到正餐按25元报销。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50元报销。

3.4.6驾驶员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按财务管理出差报销相关规定给予出差、出车补贴,不再享受误餐补贴。

3.4.7车辆在使用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该第一时间报保险公司并视情况报警,同时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报备,并进行后续跟踪处理。车辆管理部门须严格控制车辆违章事故的发生,减少因车辆违章造成的罚款费用。

3.5车辆驾驶员管理

3.5.1专职驾驶员上岗必要条件。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在上岗前2年之内未发生过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5.1驾驶员每次出车,应按要求做好车辆出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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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须在休息室待命,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接到出车任务时及时出车。

3.5.3出车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因违规驾驶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公司据情予以处理。

3.5.4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及维护保养。

3.5.5车辆驾驶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礼仪规范,为乘车人提供优质服务。4附则

4.1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4.2本规定自总裁批准后实施。5附件5.1流程图。略

5.2表单:《用车申请审批表》、《出车单》、《行政车辆请修表》

第五篇:车辆管理规定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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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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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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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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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3.5.3)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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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查核。第九条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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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表3.5.4行车记录表

日期

起讫地点

用途

码表数

行使里程

派车单位

驾驶人

三、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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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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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第十一条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二条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十三条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五条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总办主任反映。

第十六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传呼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传呼,应尽快复机。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复机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十九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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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条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总办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四、车辆肇事处理办法□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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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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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表3.5.5。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plan资格。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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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五、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摩托车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由总务部统一调配到各部门使用,使用部门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二)摩托车的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必须持有××市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调配,并在技术上接受车队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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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驾驶员须爱护保管自己的摩托车,定期进行保养,如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视情节由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摩托车的各项费用统一由使用部门负责预算报支。大的修理项目,由车队统一安排并限指定厂家进行修理。

(六)凡违反本规定造成行车事故及损坏车辆,经济损失在200-500元者,扣发2个月奖金,500~1000元者扣发半年奖金,1000~5000元者扣发全年奖金和1~3个月的工资。

(七)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后,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不含保险费),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于营业所之车辆由主管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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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第二条车辆使用

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5.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6.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glzd229页码3-2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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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私用”,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业会计稽核。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9.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第三条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xx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第四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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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glzd229页码3-3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第五条费用报销

1.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

2.私用凭实证报销。

3.公车私用:1500cc以内,每次行驶30km内,缴交公司2元/km每次行驶超过30km,

1.6元/km1600cc以上,每次行驶30km内,缴交公司2.2元/km每次行驶超过30km,

1.8元/km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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