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刍议
[摘 要]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中存在课程内容庞杂与教学课时偏少、理论知识抽象与学生缺乏基础、教学任务繁重与教学能力欠缺以及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性质与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等矛盾。在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中应当做到:把握重点,以案说法;变“一言堂”为“群言堂”,变“讲堂”为“学堂”;组织力量编写精品教材,设计精彩课件;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紧密结合。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
经济法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课程,也是很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在很多高校,学习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课程的学生人数远远少于学习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课程的学生人数。而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有很大不同。因此,在重视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课程教学研究的同时,探讨如何优化和改进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是很有现实意义的。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内容庞杂与教学课时偏少之间的矛盾。非法学专业主要包括各经管类专业,如经济学、国际贸易、财政金融、会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经济法学涉及的制度较多,现行经济法教材内容一般包括十余章,重点内容至少包括基础法学制度、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等。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内容非常繁杂。而教学课时一般不会很多(从32至54个课时不等),将现行32课时或54 课时平均到各章节,相应授课时间难以满足各章节的教学需要。
(二)理论知识抽象与学生缺乏基础之间的矛盾。很多非法学专业学生一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学,只在大一第一学期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学基础,对一些基本的法学概念与法律规定不了解,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这样就难以在有限的课时内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种具体的、单行的经济法规,无法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给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教学任务繁重与教学能力欠缺之间的矛盾。在中小学,很多教师毕业于正规的师范类院校,对教育教学方法有过专业的训练。他们往往不需要读更高的学位,也不需要做很多的课题,主要精力就是备课上课,这样课就容易上得生动精彩。而且同一所学校可能有数人在上同一门课,他们每周都可能以教研组为单位探讨教学方法。而很多大学教师没有经过专门严格的教育教学方法训练,
走上工作岗位后大多数人要继续攻读学位,要化很大精力做科研工作。这样,投入教学方法钻研和备课的时间及精力必然比不了中小学教师,所以上课的精彩程度可能不及中小学教师。同时,不少学校经济法教师在教学上往往是各自作战,集体形式的教学研讨活动很少,缺乏交流合作,这也非常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笔者就曾经听到一些大学生反映大学老师上课枯燥无味,缺乏吸引力,没有他们中学时老师上课精彩;或者感觉有些大学老师虽然有学术水平,但上起课来却“茶壶煮饺子,有货倒不出”。
(四)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性质与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的矛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应用型、实践型为主,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但是在很多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中移植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法学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或者直接旁听法庭的开庭审理等教学方式由于学时、条件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可操作性不强[1]。同时很多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师和学生也缺乏实践教学的观念,导致模拟法庭,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方式很难开展。
二、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对策建议
(一)把握重点,以案说法。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教师面面俱到都讲的话,学生把握不了重点,只能疲于应付。如果教师能按教学大纲把应讲的内容归类总结,加以系统化、图表化,再选取其中的一部分内容重点讲解,就会使学生既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对经济法知识有个总体把握,又能对重点内容留下深刻印象。同时,可以考虑在总学时中专门安排部分学时用作习题课之用。对部分因学时有限不能详细讲解的章节布置学生课前自学,再利用习题课集中检查复习。教师应收集和编制内容充实、题型多样、难易适中的的习题库,在课堂上以多媒体的形式快速呈现给学生,可以让学生以分组和抢答的形式解题。为鼓励学生认真准备和充分重视,可将课堂上习题课的表现计入平时成绩。之所以要求学生课前自学和安排习题课,是因为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解决学时有限和教学内容庞杂的矛盾,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习惯。实际上,我国现在很多地方的中小学已经非常重视学生自育自学习惯和能力的训练,正如安徽省著名的教育专家何炳章先生所言:“教育教育,必须教会学生自育;教学教学,必须教会学生自学。”中小学教学中已十分强调这种自育自学理念,对于已具有很强自学能力的大学生,教师更应当充分利用和引导他们的自学能力来为完成教学任务服务。另外,通过习题课这种传统的所谓“应试教育”的教学方式,促使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对他们考证很有帮助,免得他们在本课程结束后为考证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复习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甚至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如果大学生学了本课程后还要象其他社会青年那样为考证去参加培训班,那么,即使教师给学生传授了本学科的比较深奥和前沿的理论知识,也不能说是很成功的教学,也未必是大学生和家长们满意的教学。同时充分引入案例教学,案例讨论的前提是给学生讲解了相关的理论知识,案例讨论过程是教师引导和启发学生思考,案例讨论结束时教师要注意作总结和点评。这种方法要求教师在上课前应认真选取有代表性的、说服力强的案例。案例的来源包括法院网站上公开的案例资料,各类考试试卷上出现的文字案例资料以及从相关电视节目中采集来的视频案例资料等等。案例是载体,教师通过案例可以实现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案例可以
深化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二)变“一言堂”为“群言堂”,变“讲堂”为“学堂”。当前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不少院校仍采用单一传统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即以教师为主体,教师讲学生听。在课堂讲授法下,教师是课堂的主角,是知识与真理的传授者;学生是配角,是知识与真理的接受者、追求者。这种教学方法使得知识与真理单向流动,即从教师流向学生,缺乏教师与学生的互动,阻碍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难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应当压缩教师课堂讲授时间,增加学生课堂讨论的机会,从而解决单靠教师课堂讲授不能解决的问题。以研讨为形式,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这样既可以引导他们主动思考,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够培养学生的语言组织及口头表达能力。
(三)编写精品教材,设计精彩课件。多媒体课件集文本、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的优势于一体,是一种在功能上更为完善的信息传递体系,在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内,可以通过图片、文字的演示,通过超级链接各种相关资料和互联网上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大量的信息,扩大学生的知识储备。多媒体教学也大大节省了板书时间,将老师从繁重的板书中解脱出来,以便集中精力给学生讲解概念的内涵等内容,还可以弥补某些老师板书不够清晰的不足,并且这种“电子板书”是可以重复利用的。国内已有部分大学课程的教材和多媒体课件是配套的,多媒体课件是以课题组的形式借助集体力量设计完成的。课件不仅包括powerpoint,而且配有习题课、案例库、延伸阅读材料和视频资料等等,其内容丰富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吸引力,使教学变得轻松自如、生动有趣。各个教师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并把自己在长期教学中积累的资料充实进去,变成自己的教学课件。这样既减少了每个教师的备课工作量,又为每位教师搞好教学工作提供了有力工具,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和课件也可以借鉴这些学科的经验和做法,首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各校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教材和设计配套的课件,开始在小范围内使用,通过使用的学校和教师不断补充、更新、交流、完善,再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形成品牌效应。当然,多媒体教学方法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如果教师过分依赖多媒体,则有可能变成电子教案的“放映员”,忽略讨论环节的交流;二是教学进度增快,学生思考问题的时间减少;三是教师的身体语言难以发挥,师生情感交流的机会大大降低;四是若学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热闹的场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3]。因此,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运用多媒体必须注意趋利避害。
(四)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如综合运用多媒体、实验室等现代教学手段,并结合传统板书教学方式,增加教学的新鲜感,避免学生的“审美疲劳”。课堂教学内容应与学生考证(如考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紧密结合,如与会计专业相关的资格证考试种类繁多,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等,而在这些资格考试中,经济法都是必考科目。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与执业资格考试衔接,容易使学生感到学无所用,学习兴趣下降。相反,如果做好衔接,则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并使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课外实践可适当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如请执业律师、法官走进校园,与学生进行交流;组织学生分组到法院参加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这样能够让法学事务具体真实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许明华等.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闻世界,2011,(6):221-222.
[2]窦乐江、杨华.高职院校中《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探索[J].会计之友,2009,(2):90-91.
[3]刘玉. 高职《经济法》多媒体教学方法利弊思考[J]. 高教高职研究, 2007,(19):91-92.
李世军,安徽长丰人,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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