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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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成远煤业有限公司黄矸塘煤矿检查时间:2014 年3月17日 检查地点(路线):地面(抽查资料);井下:1、技改主斜井→+606m西二石门→
+606m东一上山煤仓;2、+670m主平硐→11204采面→1705采面→出井
采矿许可证:C5000002009041130019562 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1110010
矿长资格证:MK502211129 矿长安全资格证:08050012001031 检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情况:2014年3月17日綦江区石壕镇煤管办检查人员(陈洪发、李春龙、陈
应明)到矿进行爆破、顶板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矿方确认本次检查合法有效。此次检查地点为:地面及井下。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1.11204采面密集支柱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做明确规定。
2.放炮请示汇报记录显示:2014年3月16日中班放炮人员(杨月伟)未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3.+606m东一上山煤仓掘进碛头瓦斯监控传感器与风筒吊挂于同一侧。 4.+606m西底板巷控风风门处于常开状态 (下接续页第2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现场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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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续 页
共 2页第 2页 (上接第1页)5.11204采面:(1)西二石门处压风自救系统无风;(2)回风
巷瓦斯监控传感器吊挂于全风压汇合处;(3)采面上出口顶板破碎带未加强支护。 6.1705采面:(1)上隅角瓦斯监控传感器吊挂于回风巷;(2)采面部分密集 支柱倾斜后未及时恢复;(3)采面中段未设置栏板;(4)两巷压风自救系统部分 减压阀损坏未更换;(5)两巷超前支护不足20m。 (本行以下空白)
重 庆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现 场 处 理 决 定 书
(綦石壕)煤监管处字[2014]第(724)号
重庆市綦江区成远煤业有限公司黄矸塘煤矿:
我(办)于2014 年3月17日到矿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1204采面密集支柱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
做明确规定”等共6条隐患,详见2014年3月17日黄矸塘煤矿现场检查笔录。
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一、针对检查笔录中所有安全隐患责令煤矿立即改正。 二、以上所有隐患改正由煤矿企业落实,并由煤矿矿长(任中华)负责督促。 (本行以下空白)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被检单位收件人(签名): 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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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綦石壕)煤监管罚字[2014]第(701)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成远煤业有限公司黄矸塘煤矿 地址: 石壕镇紫龙村 违法事实: 放炮请示汇报记录显示:2014年3月16日中班放炮人员(杨
月伟)未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以上事实《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给予煤矿企业警告,并处罚煤矿900元(大写
玖佰圆整)。
以上罚款于 ∕年 ∕月 ∕ 日之前缴至 ∕ 银行分行(分理处),帐号 ∕ ,地址: ∕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 办 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已现场缴纳(签字):
已现场出具收据(签字):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公章)
的规定,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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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綦石壕)煤监管罚字[2014]第(702)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成远煤业有限公司黄矸塘煤矿 地址: 石壕镇紫龙村
违法事实: 1705采面隅角瓦斯监控传感器吊挂于回风巷。 以上事实AQ1029-2007行业标准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给予煤矿企业警告,并处罚煤矿900元(大写
玖佰圆整)。
以上罚款于 ∕年 ∕月 ∕ 日之前缴至 ∕ 银行分行(分理处),帐号 ∕ ,地址: ∕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 办 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已现场缴纳(签字):
已现场出具收据(签字):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公章)
的规定,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重 庆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綦石壕)煤监管罚字[2014]第(703)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成远煤业有限公司黄矸塘煤矿 地址: 石壕镇紫龙村
违法事实: 1705采面两巷超前支护不足20m。 以上事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给予煤矿企业警告,并处罚煤矿900元(大写
玖佰圆整)。
以上罚款于 ∕年 ∕月 ∕ 日之前缴至 ∕ 银行分行(分理处),帐号 ∕ ,地址: ∕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 办 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已现场缴纳(签字):
已现场出具收据(签字):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公章)
的规定,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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