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概念
第一,差别电价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根据加价标准,向用户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二,惩罚性电价,一是对超限额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二是对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阶梯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累进电价的简称,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二、国家对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基本要求
第一,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基本情况
国家于2004年提出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2004年-2014年间,国家实施差别电价呈现三大变化:一是执行范围扩大。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扩大到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二是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对淘汰类从0.05元增至0.30元,对限制类从0.02元增至0.10元。特别是针对水泥电价实行加价0.40元kWh,电解铝实行加价0.02元kWh或0.08元kWh;三是提出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
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第二,电解铝行业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2013年下发《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其一,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其二,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节能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与电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其三,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能效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第三,水泥行业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2014年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
策:
其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其二,对其他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结合《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对其他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其三,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三、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与节能目标考核
国家将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纳入地方政府节能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地方清理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出台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逐步在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大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推广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重庆市已于2014年率先在电解铝行业实施阶梯电价。今年6月,市经济信息委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我市33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2013年、2014年度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情况进行了摸底检查,并对超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模拟用电加价测算,为我市下一步在水泥行业实施阶梯电价奠定基础。
四、目前执行情况
第一,北京市差别电价政策
北京市2015年出台《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并配套发布了《北京市工业企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超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和使用淘汰类用能设备与生产工艺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差别电价政策明确对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元;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或建筑,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装置或建筑,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或建筑单位能耗又超限额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第二,上海市差别电价政策
上海市2014年出台《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其加价标准是: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40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淘汰类或限制类加价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嘉定、金山、崇明等三个区县首批共30余家企业将执行差别电价,结合《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预计将为该市形成200万吨标煤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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