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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024-03-10 来源:华佗健康网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3 场所与设施要求 3.1 选址

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

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爆破危险范围内;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邻近江河、海岸;

――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职业卫生、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3.1.4 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的设备、设施条件,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3.1.5 液氨储罐区外壁距离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应小于150m; ――距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应小于120m;

――距离国家铁路中心线和铁路编组站不应小于55m,距离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45m;

――距离厂外一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应小于35m,距离其它公路不应小于25m; ――距离变电站围墙不应小于80m;

――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距离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50m;

――距离通航江、河、海岸边不应小于25m。 3.2 总平面布置

3.2.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远景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下,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宜靠近服务对象,有较好的运输装卸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及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距离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装卸和存储设施应相互配套,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减少倒运作业环节;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3.3 存储场所 3.3.1 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边缘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其距离不宜小于25m; ――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3.3.2 液氨常温存储应选用压力球罐或卧罐,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灌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为1.0倍卧罐直径,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3.3.3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应有坡向外侧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防火堤、隔堤与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防火堤高度不宜高于0.6m,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防火堤及隔堤的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3.3.4 存储量根据存储使用的天数确定,管道输送一般7-10天为宜,铁路运输10-20天为宜,公路运输10-15天为宜,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量的要求。 3.3.5 液氨储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3.6 液氨储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或喷淋降温设施。 3.4 装卸场所

3.4.1 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3.4.2 装卸车必须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充装臂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4.3 在距装卸车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3.4.4 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3.4.5 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3.4.6 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4.7 钢瓶灌装间应为敞开式建筑物,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3.5 消防设施

3.5.1 现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3.5.2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3.5.3 存储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联通;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存储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不能满足此要求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3.5.4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沿道路敷设,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消火栓应在装置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5.5 消防用水应满足下列要求:

――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0.0m,并应高于最高罐顶2.0m;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3.5.6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止液氨泄漏逸散的水幕装置。 3.5.7 液氨存储及装卸现场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12m; ――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6 设备设施要求

3.6.1 液氨存储与装卸装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等相关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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