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范围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时,必须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通风队和监控中心报告,由调度室和通风队按排放瓦斯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2、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
(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班长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检员带领工人按《瓦斯避灾路线》中制定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3)由当班电工切断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过3.0%时,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在掘进巷道入口1m处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牌板。
(4)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小于3.0%时,由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时批准后,由安通、技术科安排人员进行排放。
3、瓦斯超限的认定
(1)煤矿井下现场用便携式或光学瓦斯检查仪在规定地点测得的瓦斯浓度超限。
(2)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要求位置安设,设定报警浓度,传感器显示超过规定报警值的(测试传感器的除外)。
(3)传感器报警后突然中断传输或删除该测点,不能正常上传的。
(4)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要求位置安设,设定报警浓度,测试传感器报警超过2分钟的。
(5)因供电系统故障和操作不当而引发的无计划停风(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
(6)有计划停风、停电,但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瓦斯超限。 (7)排放瓦斯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排放瓦斯未按规程措施执行和执行措施不到位也视为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筑牢“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体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矿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3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密闭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 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检员、通风区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未审阅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未及时填对照表和牌板。
18、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19、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三)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6、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科队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时向相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由矿瓦斯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安监科长、事故工作面队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安监科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
4、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科、通风区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县煤管局备案。
5、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总经理组织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县煤管局备案。
6、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由市煤管局指导县煤管局组织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报市、县煤管局备案;
7、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约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8、调查结束后,调查领导组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事故处理
1、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10000元,作辞退处理。
2、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起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领导处以500—1000元罚款。
3、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
5、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煤管局、上级主管单位及矿各有关领导和发至各有关科室,存档备查。
2、事故直接责任队组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训,将事故处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接受到教训,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直接责任事故。
3、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因安监科、通风区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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