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对《公司为子公司南通海声电子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南通海声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申请金额为壹仟万元整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此次担保有利于南通海声电子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南通海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同时,我们敦促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3)56号]证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
成志明、秦霞、林素芬
20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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