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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

2020-05-19 来源:华佗健康网


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

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017年11月9日

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人员

分 工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项目组成员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过程控制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资格证书号 从业登记编号 签 字

前 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等规定。xxxxxxx委托进行xxxxxxxx有限公司对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的要求,我公司组成项目评价组对该工程进行现场调研,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资料,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工作环境条件,分析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编制《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

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 1 1.1 工作背景 ................................................. 1 1.1.1 工程背景 .............................................. 1 1.1.2评价范围 .............................................. 2 1.1.3 评价目的 .............................................. 2 1.2 编制依据 ................................................. 3 1.2.1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3 1.2.2 依据的技术资料 ........................................ 4 1.3 工作过程 ................................................. 4 1.4 工作内容 ................................................. 4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 5 2.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5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5 2.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5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8 2.1.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 8 2.2 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 10 2.2.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 10 2.2.2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 ................... 10 2.2.3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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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 13 第三章 工程概况 .............................................. 16 3.1 项目区域概述 ............................................ 16 3.1.1 场地地形、地貌 ....................................... 16 3.1.2 气象及水文 ........................................... 16 3.1.3 地震动参数 ........................................... 16 3.2新建平交路口现状 ........................................ 16 3.2.1 新建平交路口概况 .................................... 16 第四章 交叉道口现状论证与评价 ................................ 20 4.1交叉道口现状论证与评价 .................................. 20 4.1.1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 20 4.1.2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 21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 29 5.1 结论 .................................................... 29 5.2 建议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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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1.1 工作背景

1.1.1 工程背景

xxxxxxxxx在土牧尔油田申报预测含油面积43.2km2,预测石油地质储量4352×104t,技术可采储量1002.9×104t。

油田包括兰6、兰8、兰11断块,分二期建设。

一期包括兰6断块采油井8口,注水井3口;兰8断块采油井5口,注水井2口;兰11断块采油井4口,注水井2口。总计采油井17口,注水井7口,总产能3.84×104t/a。

二期包括兰6断块采油井7口,注水井3口;兰8断块采油井10口,注水井3口;兰11断块采油井4口,注水井2口;兰9断块新采油井3口,注水井1口;兰14断块采油井6口,注水井3口;兰18断块采油井7口,注水井2口;兰101X断块采油井7口,注水井2口;兰12X断块采油井6口,注水井2口。总计采油井50口,注水井18口,建产能8.83×104t

为了运输这些油气产品,需要在S314道路新建A、B、C、D、E 5处平交路口。见图1-1。

输送油气产品车辆型号:斯太尔25t,长11.960m,宽2.508m,高,3.42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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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S314道路新建A、B、C、D、E 5处平交路口地理位置示意图

1.1.2评价范围

根据《公路安全条例》,对其用地范围、交叉口间的距离、交叉角度、交叉岔数、交叉口设计速度、交叉处公路的线形、视距三角区、转弯设计、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安全距离、道路宽度、等进行评价。 1.1.3 评价目的

涉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对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本评价报告通过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涉路工程现状、安全技术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涉路工程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制定涉路施工及运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真正使涉路工程在施工期及运行期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其目的主要是:

1、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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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

2、对于涉路工程的施工或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3、对施工后路面恢复、安全技术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低职业危害、最少的事故损失和最低的安全投资效益、减少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的健康、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4、本评价报告也为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开展涉路安全监督、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10、《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11、《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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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H30-2004);

1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14、《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5225-2012)

1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2.2 依据的技术资料

1、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 2、现场收集的各种资料。

1.3 工作过程

2017年10月低,接到xxxxxxxx委托,我公司迅速组建项目组,对工程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就相关问题咨询了业主,并向相关单位搜集S314道路及相关资料,详细勘测xxxxxxxx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现场情况,11月初我公司就收集的项目资料进行了汇总和综合分析,11月上旬项目组在对所有资料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要求,对xxxxxxx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现状进行评价,完成了本报告的编制和复审核工作。

1.4 工作内容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本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安全评估,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达到提高公路平面交叉交通安全性的目的。

本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消防、抗震、外单位运输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消防、抗震、运输的规定和标准,该方面的内容不在本评价范围之内,因此,本评价不作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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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2.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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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道不少于20m; (二)省道不少于15m; (三)县道不少于10m; (四)乡道不少于5m。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网、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建。对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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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形成违章建筑。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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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网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1.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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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少于1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不少于5米的区域;

(三)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规定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为准。

本条例实施前公路的用地范围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现状范围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

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三)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 (四)载货机动车的运件拖地行驶;

(五)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等;

(六)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其他违法利用、侵占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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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

2.2 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2.2.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第1.0.5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规定:

第8.3.4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公路功能 一般值 间距(m) 2000 最小值 1000 500 500 300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二级公路

2.2.2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

10.1.3平面交叉设计速度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主要公路的设计速度,宜与路段设计速度相同。 (2)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路段的70%。

(3)次要公路因交角等原因改线,或条件受限采用较低的线性指标时,可适当降低设计速度。

(3)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应根据路段设计速度、交通量、交叉类型、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情况等因素确定。

10.1.4平面交叉交角与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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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10.2.1 平面线形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应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

10.2.2 纵面线形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2)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O.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

(3)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10.3.2 通视三角区

(1)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

(2)条件受限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应满足下表要求: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20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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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视距(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160 250 110 175 75 115 40 70 30 55 20 35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示意图

10.4.2 转弯曲线所采用的设计车型及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1)各级公路,应以鞍式列车(总长16m)行迹设计。

(2)左转弯曲线的行驶速度采用5~15km/h;大型车比例很少的公路可采用5km/h。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载重汽车(总长12m)以较低速行驶的行迹设计。

(3)公路等级低、交通量不大时,可不设右转弯车道,其行驶速度可与左转弯车道相同或略高一些。设置分隔的右转弯车道,行驶速度不宜大于40km/h;当主要公路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时,右转弯行驶速度不宜低于其50%。

10.4.3 转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和线形规定如下:

(1)鞍式列车在各种转弯速度情况下,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规定如下表。

转弯速度≤15 (km/h) 最小半径(m) 15 20(15) 25(20) 30 45 60 75 90 20 25 30 40 50 6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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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括号内的值。

(2)转弯路面边缘线形应符合车辆转弯时的行迹。

①非渠化平面交叉以载重汽车为主,转弯路面边缘可采用半径15m的圆曲线。

②当按鞍式列车设计时,路面边缘可采用符合转弯行迹的复曲线。 ③渠化平面交叉的右转弯车道,其内侧路面边缘应采用三心圆复曲线;左转弯内侧路面边缘以一单圆曲线来控制分隔岛端的边缘线。 2.2.3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4.4.1 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如两相交公路的通视三角区能得到保证,则次要公路与主要公路的交会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否则次要公路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或设置强制停车及减速设施。

2.2.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第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第4.0.9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L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站内LNG设备 地上LNG罐 放散管LNG卸管口与一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二级站 80 三级站 80 车点 LNG机 50 50 站外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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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 二类保护物 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35 35 25 18 30 30 20 16 25 25 16 14 25 25 16 14 25 25 16 14 35 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25 以及体积不大于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快速路、主干路 城市道路 次干路、支路 架空通信线 和通信发射塔 无绝缘层 架空电力线路 有绝缘层 1.5倍杆10 1.0倍杆40 80 12 330 25 25 25 22 20 20 20 35 60 10 8 30 50 8 8 30 50 8 6 30 50 8 6 0.75倍杆(塔)高 (塔)高 1.5倍杆(塔)高 1.0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塔)高 1.0倍杆(塔)高 高 注:1、配电站电压为35KV-55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路指机动车道。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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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间距,分别不应低于地上LNG储物罐安全距离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小于6.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距离的70%。 5、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与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三类保护物安全距离的80%。 第4.0.10 本规范表4.0.4~4.0.9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第4.0.11 本规范表4.0.4~4.0.9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分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第4.0.12 本规范表4.0.4~4.0.9中,“明火地点”及“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及”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第5.0.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第5.0.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和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的加油加气站车道或停车位,但车道或单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站内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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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概况

3.1 项目区域概述

3.1.1 场地地形、地貌

项目所在地处内蒙古高原,高山平原相间,丘陵沟壑交错,丘陵面积占总面积的45%,高原占20%;山地占35%,整个地形由南向北渐低,略呈长方形。海拔高程平均1500m,西南最高点2053m,西北最低点1322m,平均海拔1900m。 3.1.2 气象及水文

项目所在区属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日照充分、风多雨少,冷热不匀。因受中纬度及季风的影响,春季干旱多风,夏季雨量集中。秋季早寒易冻,冬季漫长寒冷。年平均气温3.4℃。年平均日照数2986.2小时,年平均无霜期70~102天,年日均气温0℃持续203天,5℃持续160天,年平均降水量292毫米。 3.1.3 地震动参数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 50011-2016),项目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别为0.05g、0.05g,地震动反应图谱特征周期分别为0.45s。对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基本烈度对照表,抗震设防烈度分别为Ⅵ度。

3.2新建平交路口现状

3.2.1 新建平交路口概况

1、A平交路口:

在S314道路右侧104km+800新建平交道口,与S314道路形成“T”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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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A处平交道口现场照片

2、B平交路口:

在S314道路右侧105km+300新建平交道口,与S314道路形成“T”型。

图3-2 B处平交道口第四个平交路口现场照片

3、C平交路口:

在S314道路右侧106km+300新建平交道口,与S314道路形成“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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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图3-3 C处平交道口现场照片

4、D平交路口:

在S314道路右侧111km+750新建平交道口,与S314道路形成“T”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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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D处平交道口现场照片

5、E平交路口:

在S314道路112km+800处左、右侧新建平交道口,与S314道路形成“十”型。

图3-5 E处平交道口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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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叉道口现状论证与评价

4.1交叉道口现状论证与评价

4.1.1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1、根据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检查结论如下: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本项目新建平交路口在S314道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尚需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报告以及施工应急方案等材料,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本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暂时封闭部分交通,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本项目的建设单位目前正在向公路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或补充相关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公路进行损坏的,必须进行赔偿。本项目实施时会对边坡防护、排水沟等造成一定破坏,因此施工前必须做好损坏补偿统计,施工后必须对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

4、本项目已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编制了“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前应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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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排水设施。

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起,没有修建30米以上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基本上为砂石路,不符合要求。

在B、C交叉口处,自建道路下方设置内径700mm水泥管道,用于排水,不会影响公路的排水,也不会造成排水堵塞。A、D、E交叉口处的自建道路下方无需设置排水设施。 4.1.2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1、用地范围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第1.0.5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经检查,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侵入了公路用地范围。 2、平面交叉口的间距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9.1.5条规定: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有条件时应尽量通过支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交口数量,增大平交口间距。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公路功能 一般值 间距(m) 2000 最小值 1000 500 500 300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二级公路 注:S314道路为二级公路。

目前的A、B、C、D、E平交路口的相互间距均≥300m。 3、交叉角度及交叉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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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9.1.3条规定: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余5条。

A、B、C、D个为T型交叉,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正交或接近正交, E交叉口为十字型交叉,两相交公路正交或接近正交°

A、B、C、D平交路口交叉均为直角,为T型交叉,交叉岔数3个;E交叉口为十字型交叉,交叉为直角;交叉岔数至多为4个,没有超过5个。

4、平面交叉设计速度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10.1.3规定:

(1)次要公路因交角等原因改线,或条件受限采用较低的线性指标时,可适当降低设计速度。

(2)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应根据路段设计速度、交通量、交叉类型、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情况等因素确定。

石油公司新建道路的行车速度限制在15km/h,交通量偏小,通过A、B、C、D、E汇入主干路S314道路,速度适宜。 5、平面交叉处公路的线形

1)平面线形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10.2.1规定: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应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

目前的A、B、C、D为T型交叉,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正交或接近正交, A交叉口为十字型交叉,接近正交。

2)纵面线形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10.2.2规定: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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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O.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口。

(3)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自建公路为次要公路,上坡通往A、B、C、D、E交叉口引道部分坡度在5%左右,均大于0.5%~2.0%范围,不符合规定。 6、通视三角区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10.3.2规定:

(1)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

(2)条件受限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应满足下表要求: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100 160 250 80 110 175 60 75 115 40 40 70 30 30 55 20 20 35 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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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示意图

S314道路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停车视距为110m,目前的A、B、C、D、E平面交叉口200m内无障碍物,视野开阔。符合要求。 7、转弯设计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10.4.2规定: 转弯曲线所采用的设计车型及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1)各级公路,应以鞍式列车(总长16m)行迹设计。

(2)左转弯曲线的行驶速度采用5~15km/h;大型车比例很少的公路可采用5km/h。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载重汽车(总长12m)以较低速行驶的行迹设计。

(3)公路等级低、交通量不大时,可不设右转弯车道,其行驶速度可与左转弯车道相同或略高一些。设置分隔的右转弯车道,行驶速度不宜大于40km/h;当主要公路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时,右转弯行驶速度不宜低于其50%。

目前的A、B、C、D、E平面交叉口下,平面交叉口以下石油公司自建公路的行车速度为15km/h;符合要求。

2)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06)10.4.3规定: 转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和线形规定如下:

(1)鞍式列车在各种转弯速度情况下,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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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表。

转弯速度≤15 (km/h) 最小半径(m) 15 20(15) 25(20) 30 45 60 75 90 20 25 30 40 50 60 70 注: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括号内的值。

(2)转弯路面边缘线形应符合车辆转弯时的行迹。

①非渠化平面交叉以载重汽车为主,转弯路面边缘可采用半径15m的圆曲线。

②当按鞍式列车设计时,路面边缘可采用符合转弯行迹的复曲线。 ③渠化平面交叉的右转弯车道,其内侧路面边缘应采用三心圆复曲线;左转弯内侧路面边缘以一单圆曲线来控制分隔岛端的边缘线。

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A、B、C、D、E交叉口处转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均为9m,不足15m,不符合要求。 8、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4.4.1规定: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如两相交公路的通视三角区能得到保证,则次要公路与主要公路的交会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否则次要公路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或设置强制停车及减速设施。

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交叉口50~80m处没有设置交叉路口指路标志,无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符合要求。 9、石油天然气钻井距离S314道路距离

1)根据《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5225-2012)第5.5.1条规定:油汽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见下表(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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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高速公路 公路 普通公路 自喷井、汽井、单井拉油井 30m 15m 机械采油井 20m 10m

2)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第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第4.0.9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L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站内LNG设备 地上LNG罐 放散管LNG卸管口与一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 二类保护物 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35 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25 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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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建(构)筑物 二级站 80 30 30 20 16 三级站 80 25 25 16 14 车点 LNG机 50 25 25 16 14 50 25 25 16 14 80 35 35 25 18 30 25 25 25 22 20 20 20 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

以及体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快速路、主干路 城市道路 次干路、支路 架空通信线 和通信发射塔 无绝缘层 架空电力线路 有绝缘层 1.5倍杆0.75倍杆(塔)(塔)高 1.0倍杆(塔)高 高 注:1、配电站电压为35KV-55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路指机动车道。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路、四级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间距,分别不应低于地上LNG储物罐安全距离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小于6.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距离的70%。 5、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与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三类保护物安全距离的80%。 10 1.0倍杆0.75倍杆(塔)高 (塔)高 1.5倍杆(塔)高 1.0倍杆(塔)高 8 8 6 6 40 80 12 35 60 10 30 50 8 30 50 8 30 50 8 第4.0.10 本规范表4.0.4~4.0.9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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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第4.0.11 本规范表4.0.4~4.0.9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分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第4.0.12 本规范表4.0.4~4.0.9中,“明火地点”及“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及”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目前石油公司的油汽井,储油罐、储气罐,距离S314道路的距离均大于100m以上,符合要求。 10、道路宽度

经过测量S314道路宽度为8.5m,为双车道,设计速度为80km/h;石油公司自建公路宽度为8m,设计速度为15km/h;输送油气产品车辆型号:斯太尔25t,长11.960m,宽2.508m,高3.420 m。能满足车辆进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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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本次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目前xxxxxx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的A、B、C、D、E交叉口现状进行了评价。

5.1 结论

1、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在S314道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侵入了公路用地范围。

2、A、B、C、D、E平交路口的相互间距均大于300m,符合要求。 3、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起,没有修建30米以上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基本上为砂石路,不符合要求。

4、在B、C交叉口处,自建道路下方设置内径700mm水泥管道,用于排水,不会影响公路的排水,也不会造成排水堵塞。A、D、E交叉口处的自建道路下方无需设置排水设施。

5、A、B、C、D个为T型交叉,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正交或接近正交, E交叉口为十字型交叉,两相交公路正交或接近正交°

6、A、B、C、D平交路口交叉均为直角,为T型交叉,交叉岔数3个;E交叉口为十字型交叉,交叉为直角;交叉岔数至多为4个,没有超过5个。

7、石油公司新建道路的行车速度限制在15km/h,交通量偏小,通过A、B、C、D、E汇入主干路S314道路,速度适宜。

8、自建公路为次要公路,上坡通往A、B、C、D、E交叉口引道部分坡度在5%左右,均大于0.5%~2.0%范围,不符合规定。

9、S314道路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停车视距为110m,目前的A、B、C、D、E平面交叉口200m内无障碍物,视野开阔。符合要求。

10、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交叉口处转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均不足15m,不符合要求。

11、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交叉口50~80m处没有设置交叉路口指路标志,无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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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石油天然气钻井距离S314道路距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2 建议

1、建设单位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时向应公路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或补充相关材料。

2、从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起,将自建砂石路改为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不少于30m长。

3、建设单位将自建公路为引道部分坡度改为小于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口。

4、将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交叉口处转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扩大(扩大转弯半径),不小于15m。

5、依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手册》、在自建公路与S314道路交叉口50~80m处设置交叉路口指路标志,无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营运期间,应注意对排水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联系道路管理或养护单位进行维修,保证交通管理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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