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具有的性质如下: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6、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