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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民间借贷法律纠纷解析

2020-11-30 来源:华佗健康网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早已成为国人的道德底线。

但近年来,受国家产业及信贷政策调整,部分涉案当事人投机逐富、轻信他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灾区,其涉众面之广,问题之复杂,始料未及。

梳理近年承办的多宗民间借贷案件,不难发现当今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引出诸多反思——

民间借贷四大变化

1.借贷主体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双方多为亲朋、好友关系。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显多样化,自然人、企业,甚至是地下钱庄无所不包,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职业放款人阶层已经形成。同时,借贷双方出于多种考虑,常见假借他人名义,借贷主体具有一定隐蔽性。

2.借贷目的及资金用途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资金多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一般投向实体经济,是用钱赚取生产经营的差价,借款目的和资金用途单一而真实。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用途多样而复杂,相当一部分借款进入虚拟经济,用钱挣息差,或借新还旧,甚至个别借款人借款时就根本没打算偿还,借款目的及资金用途多样化明显。

3.借贷成本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是无息或低息,具有临时帮困性质,一般不具营利性。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多以营利为目的,普遍追逐高额利润,投机逐富心理严重。

4.借贷案件变化: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诉讼标的急剧増大,诉讼成本高,缺席判决多,虚假诉讼多,刑民交叉多,审理执行难度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演变成绑架、敲诈、伤害等刑事案件。

简言之,当今民间借贷急剧活跃,但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日益加大。部分民间借贷已成为高利贷的温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高发领域,严重冲击着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道德底线。

钱从哪来?谁是常见出借人?

1.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原来部分高利实体行业,如房地产、矿山、能源、钢贸等,退出的巨量闲置资金难以找到其他投资出口。已积累不菲家产的老板,有的已不再愿意像创业年代付出辛苦,不满足巨量资金低息闲置,放弃发家的实体主业,凭借多年的商场经验和人脉,携千万、甚至过亿资金,进入了借贷市场,以期用钱挣钱。

2.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入。部分单位或个人,银行资信、人脉关系较好,但主业利润较低,他们把优良资产整合、包装后抵押给银行,将资金从银行贷出后再高息贷出,赚取息差。

3.部分贪官的非法所得或灰色收入。部分贪官将暴敛的资金以亲属、下属或其他控制的单位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或进入地下钱庄,以漂白、保值非法所得。部分借款人,明知钱不是好来的,借款到期后,以到纪检、检察机关举报相要挟,拒不还款,试图黑吃黑。

4.百姓闲散资金。部分老百姓,特别是中老年人、女性,风险意识不高、难挡诱惑,在亲戚、好友群体效应的带动下,把一生全部积蓄,甚至是养老、看病的钱,从几万到几百万不等全部投入民间借贷。

钱到哪去?谁是真实用资人?

1.房地产企业是最大实际用资人。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融资极为困难。在无法取得银行信贷或信托资金时,不惜豪赌,以公司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向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地下钱庄大量高息融资,个别利率高达年百分之40至50以上,成为最大实际用资人。

2.部分中小企业是最常见的实际用资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常态,对民间借贷具有长期的依赖性。国家收缩信贷规模后,银行抽贷时有发生,部分中小企业只能民间高息借款。

3.部分借款或作为高息,或作为佣金,或被挥霍而消耗,部分借款或成为赃款。大量司法实践表明,民间借贷击鼓传花,传销式营销特征明显,造成执行难、追赃难等。

谁是民间借贷推手?

1.部分投融资类公司,为补充资本金不足,或为扩大信贷规模,或为摆脱债务危机,违规操作,以多种名义、方式筹集资金。极个别的投融资公司,通常以高大上形象出现,将所谓项目进行包装,冠以时尚专业术语,以合作、咨询、股权回购等多种名义,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大量吸储社会闲散资金,然后再以其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义对外高息放出,用双簧的方式赚取各种名义的利润,用别人的钱去赚钱,成为借贷中转站,扮演着借出、借入、中介、咨询服务等多重角色。

2.个别银行员工,凭借其银行专业知识和客户资源,利用客户对其信任,顺应客户追求高息的心理,诱导、拉拢有闲钱的客户,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为客户介绍、推介所谓收益高的投资或理财项目,充当资金掮客,暗中收取佣金。

3.个别政府部门或领导被利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部分政府或官员从支持企业发展、抓税源的良好愿望出发,过于强调金融创新,审查不严、风险意识不高,招商引入一些带病公司或人员,或被邀出席一些金融服务类公司的开业剪彩、项目开盘、产品发售等活动,使其社会公信力飙升,让潜在投资者误认为是政府项目、无风险,客观上对项目或产品的销售起到了推广、宣传的负面作用。

对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建议

1.建立联动机制,互享案件信息。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公安、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监管等多个部门。同一案件事实,有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在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也有的向政府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有的当事人片面认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办案力度小、程序长、举证难等,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有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后,见受害人数众多、案款追回无望,不像其原来想象的那样力度大、来得快,又另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一案件由两个机关分别同时办理。

同一法律事实,因处理机关、处理程序的不同,加之案件材料的局限性,很容易造成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别,甚至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合同效力的判断。同案不同步、同案不同果、同案不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行政监管、司法活动的混乱,人为造成相关部门之间的矛盾或对抗,产生新的司法不公,严重影响行政与司法的效率与公正。只有建立联动机制,互享案件信息,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2.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罚力度。有的为规避企业拆借被认定无效、利息不受保护的法律规定,或为逃避行业监管,体外循环、收取高息,借用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收支资金;有的职业放贷人,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注意,借用他人的名义。也有一些出借人明知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再以其控制的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借款人签署虚假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收费合同,将违法高息进行分解,以达到收取高息目的。还有个别涉案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债权文书,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自我保护性查封、调解结案,对抗其他司法部门的冻结、查封,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因此,办理此类案件,应提高职业敏感性,加强对当事人关系、经济状况、资金来源、诉讼或仲裁目的的审查。一经发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坚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然而,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后者出于营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影响较大,在规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借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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