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录取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公布在《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原则执行。
(二)录取工作按体育类招生计划规定的录取批次进行。
(三)对身高、色视觉、民族、单科成绩等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类专业,按招生院校要求执行。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查看所填报院校招生章程和《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特殊要求,对不符合院校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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