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复:根据税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 纳税 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为你 公司 在2008年的纳税年度中并没有实际支付给员工,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你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对未支付但已计入损益的工资、薪金支出部分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你公司在2009年度实际支付这部分工资后,应当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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